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0號
原 告 黃廷程
訴訟代理人 王劍飛
張翰華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王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連帶保證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