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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定益
              陳宥任  
被      告    群揚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繁圻
              施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增列後附之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漏未附列該附表二,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二 原告得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元) 
編號
請求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1
478,743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9,686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54,332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4,885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85,000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50,000
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3日止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15,000
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
250,000
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855,000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750,000
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3日止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645,000
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750,000
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4,897,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