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定益
陳宥任
被 告 群揚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繁圻
施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增列後附之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漏未附列該附表二,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二 原告得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