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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香蕉禮賓國際租車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