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4號
上 訴 人 李佾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字第178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狀繕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