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3號
原 告 蕭媼蓉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訴訟代理人 陳力寧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宣判期日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