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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      告  金億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豊星 



被      告  安曾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金億鍀科技有限公司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