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 告 金億鍀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豊星
被 告 安曾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金億鍀科技有限公司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