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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2號
原      告  劉金豪  


被      告  皇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展倫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