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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3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晏莙 
被      告  豐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芬 

被      告  林順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借款
金額
最後
付息日
請求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40萬元
112年
11月
24日
22萬
2,311元
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
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60萬元
200萬
757元
總計
222萬3,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