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邱志仁
李境軒
參 加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連文鈺
連文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