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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0號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      告  電轉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