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56號
上 訴 人 鑫捷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百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依起訴時即112年11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22,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