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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8號
原      告    傅澤南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陳智馨

              王文成
              李宜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鉅凡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玲

              傅凡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惟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