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2號
上 訴 人 粘芮瑜
被 上訴 人 全景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映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3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