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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40號
原      告  晏士佳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異議之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下稱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顯有誤寫誤繕之情事,應更正為「第三人異議之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