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41號
上 訴 人 張岳峰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4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297,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16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