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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46號
原      告  游承翰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律師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蔡瀚儀  
            李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原告雖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11月1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見卷第373頁),然被告具狀表示不同意(見卷第389頁),依上開規定,自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另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原告以會員帳號「00000000a92f4a0ef873」及「zijie1020」與被告所訂之「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遊戲契約)存在。㈡被告應繼續履行系爭遊戲契約,並繼續提供遊戲角色「草原倉鼠」、「壹根煙愛上云」遊戲服務(見北簡卷第9頁)。嗣經多次變更,最終聲明:確認兩造間系爭遊戲契約關係存在,並當庭以言詞撤回其他聲明,經被告當庭同意其一部撤回(見卷第399-400頁),核與上述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單方終止兩造簽訂之系爭遊戲契約不合法,兩造間系爭遊戲契約關係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原告法律上地位處於不安之狀態,而此不安狀態可由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應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前於被告經營之「遊戲橘子數位平臺」分別註冊會員帳號「00000000a92f4a0ef873」、「zijie1020」,並以前開會員帳號申辦「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下稱系爭遊戲)之遊戲帳號「T96e5c9Z000000000000」、「T9a2Z000000000000000」(下合稱系爭遊戲帳號),與被告簽訂系爭遊戲契約,由被告提供伊以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系爭遊戲之服務,伊於系爭遊戲創設2個遊戲角色「壹根煙愛上云」、「草原倉鼠」(下合稱系爭角色ID)。伊並無違約情事,詎自113年1月9日起即無法登入系爭遊戲帳號,被告單方終止系爭遊戲契約並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確認兩造間系爭遊戲契約關係存在。
二、被告則以:系爭遊戲採免費制,玩家無需消費即得進行遊戲,故伊必須提供公平合理之遊戲環境。113年1月4日至同年1月7日期間,系爭遊戲後台系統之「DebugRegister Detected」偵測系爭遊戲帳號有多筆異常LOG紀錄(各帳號分別高達331筆、2727筆),伊與韓國原廠確認前開異常LOG紀錄,大多判定為Hacking玩家,經遊戲管理者以原廠提供之NGS偵測系統可測得玩家是否使用外掛程式,系爭角色ID於113年1月4日至同年1月7日期間測得共有12筆使用「腳本輔助yys6.7b」外掛程式(下稱系爭非法外掛程式,即非官方設計之程式,供玩家於未親自遊玩之情況下仍得持續於遊戲中打怪練功、撿拾寶物、一邊移動一邊施放技能或代替玩家通過遊戲內測謊機制,以躲避稽查)之紀錄,違反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款、遊戲管理規則第6點、第7點、第9點約定,伊於113年1月9日終止與原告間之系爭遊戲契約關係,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卷第28頁,並依判決格式調整及修正文句):
 ㈠「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為韓國原廠開發之線上遊戲,臺灣地區委由被告遊戲橘子公司在臺代理營運。原告向被告註冊會員帳號「00000000a92f4a0ef873」、「zijie1020」,並以前開會員帳號申辦「新楓之谷」之系爭遊戲帳號,再與被告簽訂系爭遊戲契約,原告於遊戲中創設系爭角色ID。
 ㈡被告依遊戲管理規則第9條進行稽核,於113年1月9日寄送鎖定帳號通知書予原告,終止系爭遊戲契約。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無故單方終止系爭遊戲契約,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將得心證之理由,說明如下:
 ㈠原告是否使用系爭非法外掛程式進行系爭遊戲?
 ⒈系爭契約第18條第1項約定:「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即被告)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即消費者)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再依被告訂定之遊戲管理規則第9條約定:「玩家如有疑似利用外掛或不當程式或不正當方式(例如:自動練功、吸怪等…)進行遊戲之情形,遊戲管理者(GM)的稽核方式共4種:…第三種方式:遊戲管理者將直接對於玩家不正常遊戲的狀況進行記錄,在確認玩家因使用外掛或不當程式不當進行遊戲而違反遊戲規定後進行處罰,違反遊戲規定狀況:…使用外掛或不當程式自動練功…、鎖定名目:…外掛…、鎖定時間:…終止遊戲合約…。…」(見北簡卷第91、80-81頁)。
 ⒉本件被告係依上開遊戲管理規則第9條所定之第三種稽核方式,由遊戲後台系統自動產出前三名異常LOG次數紀錄,系爭角色ID於113年1月7日有高達331筆、2727筆遊戲異常紀錄,被告將「DebugRegister Detected」紀錄與韓國原廠進行確認,韓國原廠說明擁有異常LOG之帳號,大部分判定為Hacking玩家等情,有韓國原廠說明文件暨譯文、系爭角色ID遊戲異常紀錄、與原廠完整信件及寄送時間在卷可稽(見北簡卷第155-159頁、卷第73-86頁),可認原告創設之系爭角色ID於113年1月7日確實有多筆不正常遊戲狀況之紀錄。再者,被告依原廠提供之NGS系統進行偵測,流程為被告自蝦皮購物購得系爭外掛程式檔案上傳至NGS後台,開啟偵測,如玩家於遊戲中開啟相符之info代碼即可偵測,被告公司員工至原廠NGS後台撈取使用系爭外掛程式之玩家名單,顯示113年1月4日至同年1月7日間系爭角色ID有使用系爭非法外掛程式等情,有NGS系統運作模式、系爭非法外掛程式功能說明、系爭角色ID使用系爭非法外掛程式之紀錄、蝦皮網址及賣場截圖、NGS系統示範說明、被告公司員工以NGS系統撈取檔案說明、被告公司員工辜振豪、林易呈之對話紀錄、外掛程式賣場5星評價截圖、Chrome瀏覽器下載紀錄及檔案截圖等件在卷可憑(見北簡卷第93-100頁、卷第55-72、87、173-183頁),堪認原告確有於113年1月4日至同年1月7日以系爭角色ID進行遊戲時使用系爭非法外掛程式,應可認定。
 ㈡被告單方終止系爭遊戲契約為合法:
 ⒈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約定:「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即被告)依第19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第19條第2項約定:「甲方(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見北簡卷第91頁),足認被告自行訂立之遊戲管理規則不得違反兩造間系爭遊戲契約之約定,且剝奪或限制原告契約上權利,必須符合系爭契約第19條所定之通知改善程序。
 ⒉再依系爭遊戲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4款約定:「甲方(即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即被告)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3次)以上,經依第19條第2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見北簡卷第92頁),堪認如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之情狀,與單純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罰迥異,消費者如利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破壞遊戲之公平性,被告得逕行依系爭遊戲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款約定立即終止契約。至於後者則係單純違反被告自行訂立之遊戲進行方式,僅於消費者屢次違反,且經被告通知改善仍不改善,始得終止契約。
 ⒊另按遊戲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遊戲進行時,玩家必須在電腦螢幕前親自進行遊戲,若玩家不在電腦螢幕前,但其遊戲角色仍然在進行需人為手動操作之動作,則該情況皆視為使用『自動練功』及『非官方提供』之外掛或不當程式進行遊戲;經遊戲管理者(GM)查緝並記錄情況後,將處罰終止遊戲合約」;第7條規定:「玩家不可直接或間接安裝/開啟執行、使用或散佈非官方提供的外掛或不當程式造成玩家角色產生無敵或消失狀態、異常距離撿拾物品、異常距離攻擊怪物、進入一般玩家無法到達的位置;或造成怪物異常位移、異常不動作等等所有『非正常遊戲進行』所出現情況,一經發現,將處罰終止遊戲合約」(見北簡卷第79-80頁)。上開規定係被告就遊戲進行所為之規範,且將利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之行為具體化,如消費者有遊戲管理規則第6條、第7條所定使用任何「自動練功」及「非官方提供」之外掛或不當程式進行遊戲或直接或間接安裝/開啟執行、使用或散佈非官方提供的外掛或不當程式造成玩家角色產生「非正常遊戲進行」所出現情況,即屬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款約定「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得立即終止契約之重大情事。
 ⒋查原告於113年1月4日至同年1月7日以系爭角色ID進行遊戲時使用系爭非法外掛程式,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堪認原告違反遊戲管理規則第6條、第7條規定,而有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款所定「利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無庸先行通知原告改善,即得逕行終止系爭遊戲契約,是被告於113年1月9日「鎖定」系爭帳號,終止與原告間之系爭遊戲契約,並於翌日通知原告,要屬合法。被告既已合法終止系爭遊戲契約,則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系爭遊戲契約存在,即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創設之系爭角色ID確有利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之情事,被告依系爭遊戲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款約定終止系爭遊戲契約,洵屬有據。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系爭遊戲契約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