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冠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合宜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宇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