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4號
原 告 熊碧齡
劉炳松
劉家禎
劉獻文
劉庭瑄
羅文琴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獻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倪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