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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4號
原      告  熊碧齡
            劉炳松
            劉家禎
            劉獻文
            劉庭瑄
            羅文琴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獻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倪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
11月2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4所有權人劉獻文權利範圍
「332860分之1728」之記載,應更正為「332860分之1725」。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前揭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