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4號
原 告 熊碧齡
劉炳松
劉家禎
劉獻文
劉庭瑄
羅文琴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獻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倪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
11月2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4所有權人劉獻文權利範圍
「332860分之1728」之記載,應更正為「332860分之1725」。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前揭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