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28號
原 告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被 告 林平
楊筑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平、楊筑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訴訟代理人起訴時固提出民國113年5月6日之委任狀(本院卷第73頁),惟該委任狀未經原告親自簽名,其姓名係以電腦繕打及加蓋印章。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原告長期居住在境外,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委任狀未經認證,無法確認原告訴訟代理人有無受合法委任,其應提出經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等語。嗣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入出境資料,確認原告於上揭委任狀出具日期即113年5月6日確實在國外,並未入境,則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受合法委任、訴訟是否原告之真意,均屬有疑。又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將於庭後2個月內提出經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惟迄未提出,自難逕認其具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述,提出原告目前居住地之我國駐外機構認證後之委任狀1件(需為正本)到院,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