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卲軒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34,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