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0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陳冠樺
被 告 徐喬瑟芬(HSU JOSEPHINE DIAZ)即徐志瑋之繼承
人
徐源睿(即徐志瑋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為查明被告有無拋棄繼承,茲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