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36號
原 告 高傳詔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資格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當事人對於法定代理權存否有爭執,應由原告就法定代理權之存在負舉證責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於法自有未合,為此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