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8號
原 告 廖珽芊
訴訟代理人 王秀娟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被 告 金霸泰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