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2號
原 告 新東京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培立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南京東路禮拜堂
法定代理人 沈明鋒
原 告 盛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廷
原 告 高茂郁
曹祺
王麗香
歐陽崇榮
黃昱琪
林麗莉
毛陳學英
鍾秋香
鍾麗玲
鍾文益
孫中立
林碧桃
鄭東欽
林美淑
邱雲煇
陳秀枝
上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楊婷婷律師
甯維翰律師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訴訟代理人 周萍忠
林桂聖律師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陳可家律師
被 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政岳
訴訟代理人 林欣怡
余品賢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陳可家律師
被 告 百冠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呂學忠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馮基源律師
張秉貹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鄭德發
訴訟代理人 溫藝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外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修繕外牆所須必要費用金額,經兩造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合意由廠商估價計之。茲依原告於113年11月4日具狀陳報訴外人蓋赫科技營造有限公司之報價單(見本院卷第397-398頁)所載,本件修繕外牆所須必要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56,801,512元,被告均已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07-416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801,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9,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