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6號
上 訴 人 壹比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葉孟茹
訴訟代理人 陳舜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紅點移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4,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