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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2號
原 告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訴訟代理人 丁錦晧律師
朱奐穎律師
被 告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