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8號
上 訴 人 賴姵云
被 上訴人 陳景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審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萬5,1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