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敏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叡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82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4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