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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陳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