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4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佑豪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