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8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葉秀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因聲明尚有欠明瞭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