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第一項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9萬968元及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99萬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