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
原 告 牛珮珊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複代理人 楊忠世
被 告 井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建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