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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
原      告  牛珮珊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複代理人    楊忠世  
被      告  井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建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