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劉佩聰
被 告 盧照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上
午九時二十七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程序未臻完備,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