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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劉佩聰  
被      告  盧照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上
午九時二十七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程序未臻完備,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