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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謝易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1頁第1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