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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 
訴訟代理人  劉啟貞 
被      告  吳佩珈 

            游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即游趙蘭金於112年5月1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即游趙蘭金於112年5月31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