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94號
原 告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資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同年6月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