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2號
反 訴原 告 內容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宇
訴訟代理人 呂聿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容力有限公司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4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