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6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金寶、祥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余金寶於被告祥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誠公司)有股份2萬5,750股存在。參照諸祥誠公司11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97號卷第199、267頁),可知祥誠公司資產減負債後之股東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952萬8,995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6萬5,000股,故每股平均淨值為300元(計算式:19,528,995元÷65,000=300,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2萬5,000元(計算式:25,750×300=7,72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527元,原告僅繳納1萬7,335元,應再補繳6萬0,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