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