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4號
原      告  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聯松  
被      告  卡瑪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堯  

被      告  林信成  
            陳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1月28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