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4號
原 告 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聯松
被 告 卡瑪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堯
被 告 林信成
陳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1月28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