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陳嫚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浩倫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