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浩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