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69號
原      告  張翠萍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陳奕君律師
被      告  瑋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坦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瑋石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瑋石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