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37號
上 訴 人 杜紫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