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素雲
李澤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