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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0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黃琬瑜
被 告 曾文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