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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0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黃琬瑜  
被      告  曾文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