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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仁傑 
            陳彧   
被      告  易澤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2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踐行更新辯論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