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86號
上 訴 人 欣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熙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慧齡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00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677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